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年版)

时间:2024-11-01
索引号: 011158671/2024-29499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襄阳市医疗保障局 公开日期: 2024-11-01
标题: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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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

执法主体(单位名称):襄阳市医疗保障局

序号

事项

名称

行政执法

职权类型

执法依据

承办机构

执法范围

备注

1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医药价格和基金监管科

襄阳市

医疗保障领域


2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医药价格和基金监管科

襄阳市

医疗保障领域


3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医药价格和基金监管科

襄阳市

医疗保障领域


4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于行政处罚。

医药价格和基金监管科

襄阳市

医疗保障领域


5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医药价格和基金监管科

襄阳市

医疗保障领域


6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医药服务和待遇保障科

襄阳市

医疗保障领域


7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医药价格和基金监管科

襄阳市

医疗保障领域


8

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行政检查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国家完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

医药价格和基金监管科

襄阳市

医疗保障领域


9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医药价格和基金监管科

襄阳市

医疗保障领域


10

对违反医药价格管理政策等为手段,骗取医保基金支出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职业资格。

医药价格和基金监管科

襄阳市

医疗保障领域


11

对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国家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规定:国家医疗保障局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第四十二条 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要设立举报电话、开通电子邮箱等并向社会公布,使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以及社会公众对相关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

第四十四条 集中采购监督机构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组织实施情况;(三)采购信息公开情况;(四)采购制度建设情况;(五)询问和质疑处理情况;(六)集中采购不良记录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情况;(七)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情况。

医药价格和基金监管科

襄阳市

医疗保障领域


12

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医药价格和基金监管科

襄阳市

医疗保障领域


13

医疗保险稽核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部令第16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

(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

襄阳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襄阳市

医疗保障领域


14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资料进行封存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四条(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医药价格和基金监管科

襄阳市

医疗保障领域


说明:1.执法主体要填写单位规范全称;2.事项名称填写的格式为XXX行为的行政处罚(许可、强制等)3.执法依据应写明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4.承办机构应填写机关内设科、股)室、二级单位或受委托组织等名称5.执法范围是指行政执法事项所适用的行政区域,所涉及的行业领域6.不同层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都可行使的,应在相应的“备注”栏写明


行政执法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目录(2024年版)

执法主体(单位名称):襄阳市医疗保障局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适用范围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

行政处罚领域

法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

社会保险领域

法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

医疗领域

法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

药品领域

法律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

价格领域

法规

行政法规

1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

全国

医疗保障领域

行政法规

2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国务院

全国

社会救助领域

行政法规

3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国务院

全国

社会保险领域

地方性法规





规章


部门规章

1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全国

社会保险领域

部门规章

2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

社会保险领域

部门规章

3

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原卫生部)

全国

医疗领域

地方政府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