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社保中心、东津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按病种分值付费数据工作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襄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按病种分值付费数据工作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持续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促进医保、医疗协同发展和治理,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组和病种分值付费2.0版分组方案并深入推进相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2024〕9号)《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组和病种分值付费数据工作组工作规则>的通知》(鄂医保办〔2024〕2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保数据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是DIP付费过程中医保行政部门组织的,由医保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代表共同组成的,支持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纵深推进的专项工作机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工作组成员由襄阳市医保部门医药管理、规划财务、医保经办、数据管理等相关工作同志,以及定点医疗机构代表等组成。其中定点医疗机构代表由医疗机构推荐产生,主要为医疗机构院长(或分管院长)、财务、医保、统计、病案等业务科室负责人。原则上每家定点医疗机构可推荐2人,形成工作组成员库。
第四条每年年初,医保部门从成员库中随机抽取定点医疗机构代表进入工作组。抽取的代表需覆盖不同级别、不同类型的医疗机构,人数不少于8人,原则上三级医院不少于2人,二级医院不少于3人,一级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少于3人。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工作组应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数据工作组各项要求,配合医保部门及时、全面、准确通报本地区医保基金运行整体情况、分项支出、医疗机构费用分布等,落实关于向社会公布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等要求,定期向定点医疗机构“亮家底”,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医保数据和医疗数据共享共通,形成共同治理、良性互动的良好改革氛围。
第六条工作职责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负责DIP付费过程中数据采集、分析、公开等工作,促进信息共通共享;
2.定期向定点医疗机构“亮家底”,包括医保基金运行、总额预算、DIP付费、结算清算、结余留用等信息,提高医保工作的透明度;
3.加强数据应用与分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定期形成数据分析简报,向定点医疗机构公开;
4.收集医疗机构对于数据分析、共享公开,以及支付方式改革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5.医保部门明确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工作组建立数据定期公开机制,通过月告知、季公布、年通报等方式,向定点医疗机构公开数据分析结果。
第八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数据通报频次及范围,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落实。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定点医疗机构代表的抽选、数据公开等过程,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年初,工作组完成上年度数据分析通报相关工作后,市医保局组织工作组换届及工作交接,工作组中定点医疗机构代表任期一年,无特殊情况不安排连任。
第十一条工作组成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对只能内部掌握不得公开的数据,不得以任何名义以任何形式对外公开。
第十二条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遵守廉洁自律底线,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一旦发现,医保部门立即解除该成员工作组资格,并向所在医疗机构反馈通报信息,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三条工作组实行召集人负责制,一般由医药服务和待遇保障科负责召集。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为确保工作组运行质效,市医保局统筹做好工作组相关工作;市医保经办机构建立交流沟通平台,畅通交流渠道,加强意见收集、及时沟通反馈。
第十五条工作组成员秉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对数据分析和公开内容如实做好宣传解释,帮助定点医药机构理解医保政策,引导合理预期。根据实际情况,可抽选定点零售药店代表进入工作组,将数据分析结果向定点医药机构公开。
襄阳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5年2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