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单位: | 发布日期: | 2025-05-14 | |||
| 来源: | 襄阳市医疗保障局 | 主题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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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规范医疗保障服务行为,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结合工作实际,我局起草了《襄阳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绩效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修订背景和依据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3号)相关要求,医保经办机构需对两定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考核结果与年终清算、质量保证金退还、协议续签挂钩。
襄阳市医保基金市级统筹和医保协议互认后,统一的信息系统上线,全市统一制定两定机构的考核办法,2023年11月出台了《襄阳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和《襄阳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绩效考核办法(试行)》两个办法,试行期1年,现已到期需要重新修订。2025年2月,市医保局组成工作专班,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多次研讨论证的基础上,对原考核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办法(修订稿)》。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13条,主要内容为医保部门根据医保服务协议,按照绩效标准对两定机构为参保人提供各类医疗保障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服务协议履行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两定机构绩效考核按自然年度进行,市医保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考核指标及实施方案,并根据年度重点工作每年予以动态调整。考核以指标量化激励累加评分的方式进行,基本服务标准分与增加服务加分相结合,实行1+N百分制评分,得分累加计算,最后得分(百分制)=实际得分/总标准分(具体由市医保服务中心制定)。考核评价方式采取无接触式,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按平时考核、年终考评、结果反馈步骤进行。根据得分,两定机构年度考核评定为甲等、乙等、丙等三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与两定机构质量保证金清算、费用超支分担和医保协议续签挂钩。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医保经办机构要针对性加大对考核为低等次机构、普遍扣分项目等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督促两定机构提升医药服务水平。
三、实施时间
《办法》自发文之日(2025年5月14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内,国家、省级出台相关政策文件的,以国家、省级文件为准。
襄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14日